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調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杜宜芬
杜秉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杜建平
杜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3,4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萬1,259
元(分割共有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萬5,834元+原告杜
宜芬於108年9月2 日追加請求被告杜建平、杜俊毅分別給付新臺
幣30萬7,71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 元,原告
僅繳納新臺幣3,420元,尚欠新臺幣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