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8年度,479號
KLDV,108,基簡,479,2019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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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謝錦宏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錫銘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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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