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謝錦宏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錫銘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