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8年度,1996號
KLDV,108,基小,1996,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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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199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欒少昌 
被   告 陳信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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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