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546號
KLDV,108,司繼,546,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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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楊正義 


      楊琮凱 

      吳楊淑華

      楊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繼承人拋棄 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 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4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固得 拋棄其繼承權,惟其所指得拋棄繼承權之人,係以實際已經 取得繼承權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正義楊琮凱吳楊淑華楊淑珍 為被繼承人吳楊雪嬌之兄弟姊妹,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 108年5月1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第11 74條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文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所載,聲請 人楊正義楊琮凱吳楊淑華楊淑珍雖係被繼承人吳楊雪 嬌之第三順序繼承人,惟查被繼承人吳楊雪嬌尚有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吳玟萱吳玟玲等人仍生存且迄今未以吳楊雪嬌為 被繼承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此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索引 卡查詢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既仍有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請人楊正義楊琮凱吳楊淑華楊淑珍即非應為繼承之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楊正義楊琮凱吳楊淑華楊淑珍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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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