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張耀鴻、張燕妮、張翁笑間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耀鴻恆尚欠聲請人信用卡款新臺幣 116,921元及利息。詎其為恐遭追索,將名下因繼承取得之 基隆市○○區○○段 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分割繼 承為由登記予張燕妮,依民法第 244條規定聲請人自得聲請 撤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撤銷相對人間就上開不動產所為之遺 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回復為 公同共有登記,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 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 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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