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17號
KLDV,108,司促,6317,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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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3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吳詩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下同)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一)相對人於民國093年09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下同)14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
    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
    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
    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
    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
    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
    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
    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
    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0000元整,及自民國09
    4年0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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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