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112號
KLDV,108,司促,6112,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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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1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黃忠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零八年四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1),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2),且經聲
     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
     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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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