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046號
KLDV,108,司促,6046,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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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高少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萬參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
  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
  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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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