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039號
KLDM,108,聲,1039,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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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智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智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智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8 月確定 ,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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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