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69號
原 告 林世崇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6日(本院收文日)
具狀對被告所開立之裁決表示不服,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
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核有程
序上之欠缺,逾期未補繳即依上開說明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
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
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