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60號
CYDV,108,重訴,60,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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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林余錫 
被   告 友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宜暐 
○          0號11樓之6
被   告 黃靖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友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林宜暐黃靖如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友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林宜暐黃靖如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友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友聚環保科技公司)於民 國107 年5 月11日邀同被告林宜暐黃靖如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簽訂借據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借款動用期間 自107 年5 月18日起至112 年5 月18日止。利率依原告「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79% ,目前為2.88% (即 1.09% 加1.79%=2.88% ),並依約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 法按月攤還本息。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料上開借款本息僅繳 納至108 年5 月18日止,尚欠本金2,434,016 元及應計之利 息、違約金(下稱第一筆債權)。又被告友聚環保科技公司 於107 年5 月11日邀同林宜暐黃靖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2,000,000 元,借款動用期間自107 年



5 月18日起至108 年5 月18日止,並於108 年1 月10日借款 1,2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8 年1 月10日起至108 年7 月 10日止,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率依原告「 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2.48% ,目前為3.57% ( 即1.09% 加2.48%=3.57%)。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料上開借款 本息僅繳納至108 年6 月10日止,尚欠本金1,200,000 元及 應計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第二筆債權)。再被告友聚環保 科技公司又於107 年5 月11日邀同林宜暐黃靖如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2,000,000 元,借款動用期 間自107 年5 月18日起至108 年5 月18日止,並於108 年4 月8 日借款70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8 年4 月8 日起至 108 年7 月8 日止,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 率依原告「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2.48% ,目前 為3.57% ( 即1.09% 加2.48%=3.57%)。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 料上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 年7 月15日止,尚欠本金 64,162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第三筆債權)。㈡、被告友聚環保科技公司於107 年5 月11日邀同林宜暐、黃靖 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綜合貸款契約授信總額度 7,500,000 元(即含進口物資融資D/A 、D/P 、0/A 、CAD 購料週轉借款額度美金貳拾伍萬元整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在D/A 、D/P 、O/A 、CAD 項下之進口物資融資之各筆融墊 利率,日幣授信利率依原告日幣掛牌放款利率減0.25% ,目 前為3.1%(即3.35% 減0.25%=3.1%)借款動用期間自107 年 5 月18日起至108 年5 月18日止。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被告 友聚環保科技公司於108 年2 月26日申請借款日幣4,750,00 0 元,借款期間自108 年2 月26日起至108 年6 月12日止, 利率依原告日幣掛牌放款利率減0.25% ,目前為3.1% (即3. 35% 減0.25%=3.1%,本金到期一次清償5 本筆借款餘額為日 幣4,711,274 元及如前述應付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第四筆 債權)。又於108 年3 月13日申請借款日幣4,050,000 元, 借款期間自108 年3 月13日起至108 年6 月22日止,利率依 原告日幣掛牌放款利率減0.25% ,目前為3.1% (即3.35% 減 0.25%=3.1%) ,本金到期一次清償,本筆借款餘額為日幣 4,050,000 元及如前述應付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第五筆債



權)。又於108 年3 月26日申請借款日幣3,690,000 元,借 款期間自108 年3 月26日起至108 年7 月4 日止,利率依原 告日幣掛牌放款利率減0.25% ,目前為3.1% (即3.35% 減 0.25%=3.1%) ,本金到期一次清償,本筆借款餘額為日幣 4,050,000 元及如前述應付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第六筆債 權)。又於108 年4 月11日申請借款日幣2,820,000 元,借 款期間自108 年4 月11日起至108 年7 月24日止,利率依原 告日幣掛牌放款利率減0.25% ,目前為3.1% (即3.35% 減 0.25%=3.1%) ,本金到期一次清償,本筆借款餘額為日幣 2,820,000 元及如前述應付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第七筆債 權)。又於108 年5 月13日申請借款日幣4,550,000 元,借 款期間自108 年5 月13日起至108 年7 月31日止,利率依原 告日幣掛牌放款利率減0.25% ,目前為3.1% (即3.35% 減 0.25%=3.1%) ,本金到期一次清償,本筆借款餘額為日幣 4,550,000 元及如前述應付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第八筆債 權)。
㈢、被告友聚環保科技公司於108 年5 月14日邀同林宜暐、黃靖 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綜合貸款契約授信總額度 7,500,000 元(即含進口物資融資D/A 、D/P 、0/A 、CAD 購料週轉借款額度美金貳拾伍萬元整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在D/A 、D/P 、O/A 、CAD 項下之進口物資融資之各筆融墊 利率,日幣授信利率依6 個月LIBOR 加3%/0.9445 計息,借 款動用期間自108 年5 月16日起至109 年5 月16日止。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嗣被告友聚環保科技公司於108 年5 月29日申 請借款日幣2,850,000 元,借款期間自108 年5 月29日起至 108 年9 月21日止,利率依(6 個月UBOR加3%)除0.9445計 息,目前為3.183515% (即0.00683%加3%)÷0.9445= 3.183515% ,本金到期一次清償,本筆借款餘額為日幣 2,850,000 元及如前述應付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第九筆債 權)。又於108 年6 月3 日申請借款日幣1,350,000 元,借 款期間自108 年6 月3 日起至108 年9 月25日止,利率依( 6 個月LIBOR 加3% )除0.9445計息,目前為3.1764% (即0. 00317%加3%)除0.9445=3.1764%,本金到期一次清償,本筆 借款餘額為日幣1,350,000 元及如前述應付之利息、違約金 (下稱第十筆債權)。
㈣、詎上開借款,經催告被告友聚環保科技公司均無法正常繳納 ,依授信約定書第第十五條第一項第1 款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時,所有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林宜



暐、黃靖如為上開十筆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之責,爰依兩造間之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友聚環保科技公司、林宜暐黃靖如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電腦帳1 份、週轉金貸 款契約影本1 份及借據影本2 份、綜合授信契約影本2 份及 借據影本8 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第99頁),核屬相 符。而被告等3 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 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 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 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說 明及規定,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訴請判命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附表一:
┌─┬──────┬───────┬───────┬───────┬──────┬────────┐
│編│借款餘額 │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 │違約金 │
│號│(新臺幣) │ │ │ │ │ │
├─┼──────┼───────┼───────┼───────┼──────┼────────┤
│一│2,434,016 元│2.88% │108 年5 月19日│108 年6 月20日│自左開利息起│自左開違約金起算│
│ │ │ │ │ │算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按左開│其逾期在6 個月內│
│ │ │ │ │ │利率計算。 │,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超過6 個月部│




│ │ │ │ │ │ │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20% 加計違約金。│
├─┼──────┼───────┼───────┼───────┼──────┼────────┤
│二│1,200,000 元│3.57% │108 年6 月11日│108 年7 月12日│自左開利息起│自左開違約金起算│
│ │ │ │ │ │算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按左開│其逾期在6 個月內│
│ │ │ │ │ │利率計算。 │,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超過6 個月部│
│ │ │ │ │ │ │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20% 加計違約金。│
├─┼──────┼───────┼───────┼───────┼──────┼────────┤
│三│64,162 元 │3.57% │108 年7 月16日│108 年8 月17日│自左開利息起│自左開違約金起算│
│ │ │ │ │ │算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日止,按左開│其逾期在6 個月內│
│ │ │ │ │ │利率計算。 │,按左開利率之10│
│ │ │ │ │ │ │% ,超過6 個月部│
│ │ │ │ │ │ │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20% 加計違約金。│
└─┴──────┴───────┴───────┴───────┴──────┴────────┘
附表二:
┌─┬──────┬───────┬───────┬───────┬──────┬────────┐
│編│借款餘額 │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 │違約金 │
│號│(日幣) │ │ │ │ │ │
├─┼──────┼───────┼───────┼───────┼──────┼────────┤
│一│4,711,274 元│3.1% │108 年7 月2 日│108 年8 月3 日│自左開利息起│自左開違約金起算│
│ │(日幣應按清│ │ │ │算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
│ │償當日原告外│ │ │ │日止,按左開│其逾期在6 個月內│
│ │匯牌告日幣即│ │ │ │利率計算。 │,按左開利率之10│
│ │期賣出匯率折│ │ │ │ │% ,超過6 個月部│
│ │算新臺幣) │ │ │ │ │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20% 加計違約金。│
├─┼──────┼───────┼───────┼───────┼──────┼────────┤
│二│4,050,000元 │3.1% │108 年7 月2 日│108 年8 月3 日│自左開利息起│自左開違約金起算│
│ │(日幣應按清│ │ │ │算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
│ │償當日原告外│ │ │ │日止,按左開│其逾期在6 個月內│
│ │匯牌告日幣即│ │ │ │利率計算。 │,按左開利率之10│
│ │期賣出匯率折│ │ │ │ │% ,超過6 個月部│
│ │算新臺幣) │ │ │ │ │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20% 加計違約金。│
├─┼──────┼───────┼───────┼───────┼──────┼────────┤




│三│3,690,000元 │3.1% │108 年5 月27日│108 年6 月28日│自左開利息起│自左開違約金起算│
│ │(日幣應按清│ │ │ │算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
│ │償當日原告外│ │ │ │日止,按左開│其逾期在6 個月內│
│ │匯牌告日幣即│ │ │ │利率計算。 │,按左開利率之10│
│ │期賣出匯率折│ │ │ │ │% ,超過6 個月部│
│ │算新臺幣) │ │ │ │ │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20% 加計違約金。│
├─┼──────┼───────┼───────┼───────┼──────┼────────┤
│四│2,820,000元 │3.1% │108 年6 月12日│108 年7 月13日│自左開利息起│自左開違約金起算│
│ │(日幣應按清│ │ │ │算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
│ │償當日原告外│ │ │ │日止,按左開│其逾期在6 個月內│
│ │匯牌告日幣即│ │ │ │利率計算。 │,按左開利率之10│
│ │期賣出匯率折│ │ │ │ │% ,超過6 個月部│
│ │算新臺幣) │ │ │ │ │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20% 加計違約金。│
├─┼──────┼───────┼───────┼───────┼──────┼────────┤
│五│4,550,000元 │3.1% │108 年6 月14日│108 年7 月15日│自左開利息起│自左開違約金起算│
│ │(日幣應按清│ │ │ │算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
│ │償當日原告外│ │ │ │日止,按左開│其逾期在6 個月內│
│ │匯牌告日幣即│ │ │ │利率計算。 │,按左開利率之10│
│ │期賣出匯率折│ │ │ │ │% ,超過6 個月部│
│ │算新臺幣) │ │ │ │ │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20% 加計違約金。│
├─┼──────┼───────┼───────┼───────┼──────┼────────┤
│六│2,850,000元 │3.183515% │108 年7 月2 日│108 年8 月3 日│自左開利息起│自左開違約金起算│
│ │(日幣應按清│ │ │ │算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
│ │償當日原告外│ │ │ │日止,按左開│其逾期在6 個月內│
│ │匯牌告日幣即│ │ │ │利率計算。 │,按左開利率之10│
│ │期賣出匯率折│ │ │ │ │% ,超過6 個月部│
│ │算新臺幣) │ │ │ │ │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20% 加計違約金。│
├─┼──────┼───────┼───────┼───────┼──────┼────────┤
│七│1,350,000元 │3.17964% │108 年7 月4 日│108 年8 月5 日│自左開利息起│自左開違約金起算│
│ │(日幣應按清│ │ │ │算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
│ │償當日原告外│ │ │ │日止,按左開│其逾期在6 個月內│
│ │匯牌告日幣即│ │ │ │利率計算。 │,按左開利率之10│
│ │期賣出匯率折│ │ │ │ │% ,超過6 個月部│
│ │算新臺幣) │ │ │ │ │分,按左開利率之│
│ │ │ │ │ │ │20% 加計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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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