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 告 蕭李秀盆 蕭聖謀 蕭錦芬 蕭聖龍 前列蕭李秀盆、蕭聖謀、蕭錦芬、蕭聖龍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陳佳駿律師被 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曾富香 陳家豪 被 告 嘉義縣番路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清根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 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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