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8年度,1號
CYDV,108,重國,1,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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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
原   告 蕭李秀盆
      蕭聖謀 

      蕭錦芬 

      蕭聖龍 

前列蕭李秀盆蕭聖謀蕭錦芬蕭聖龍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陳佳駿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曾富香 
      陳家豪 
被   告 嘉義縣番路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清根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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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