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83號
CYDV,108,訴,583,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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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淵元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同段44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皆須有完整姓名)。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薛賴碧霞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向被繼承人薛賴碧霞死亡時設籍所在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就本件起訴之對造當事人,於「當事人欄位」補正所有當事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並就「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欄,均應補正完整之當事人姓名(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欄位內,勿再記載薛**),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薛淵元積欠款項,而債務人薛淵元應繼 承訴外人薛賴碧霞之財產,卻由其他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顯然有害原告債權,爰請求撤銷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 登記行為,並塗銷登記等語。是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主文所 示之文書或資料,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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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