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9號
原 告 嘉義縣玉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德仙
代 理 人 胡耀庭
被 告 黃新明
蔡景陶
方白雲
汪羅秀姑即汪邦勝之繼承人
汪真慧即汪邦勝之繼承人
汪宜靜即汪邦勝之繼承人
汪宜瑩即汪邦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5,67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裁定 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