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61號
CYDV,108,訴,461,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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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周芳宇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吳天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105 年10月9 日起迄今,藉由 法律訴訟一再要求聲請人出面,然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提刑事 官司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為不起訴,且聲請人目前 工作地方無法一個月持續請假致影響工廠營運;另聲請人之 戶籍地在新北市,請求鈞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 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 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 、第15條第1 項及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管轄權之有無 ,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 ,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2 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起訴狀所載其受聲請人詐欺而在其住處交付新 臺幣(下同)75萬元,是相對人主張受詐欺之侵權行為地點 為嘉義縣布袋鎮,係在本院轄區,揆諸上開規定及最高法院 判例意旨,被告住所雖非在本院轄區,惟相對人主張聲請人 侵權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足認本院有管轄區甚明,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四、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既經駁回,本件仍如期於108 年10月8 日15時10分,在本庭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附此說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之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經裁



定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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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