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5號
CYDV,108,訴,345,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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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45號
原   告 何佩玲 


被   告 莊蕷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十日內,於社群網站臉書頁面上以公開方式張貼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內容壹次。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 訴時聲明第2 項原為:「被告應登報公開向原告道歉,以 回復名譽。」(見本院卷第11頁),嗣於民國108 年7 月19 日原告提出民事答辯狀更正聲明第2 項為:「被告應當面 向原告道歉,且須第三人在場,以公開錄影方式彰顯被告之 誠意。並於被告之臉書公開向原告致歉,以回復名譽。」( 見本院卷第57頁)。是原告所據以請求之基礎事實為同一損 害名譽之侵權行為事實,原告變更其聲明與前揭規定無違, 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見本院卷第107頁)。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緣暱稱「陳函沂」之人(真實身分不明)在原告之未婚夫即 訴外人李立福之臉書社群網站之個人頁面上,留言表示支持 嘉義縣議員侯選人石信忠,原告因不予認同而亦在該臉書頁 面留言請「陳函沂」至別處支持。詎因而遭被告於107 年11 月24日至27日共4 天期間,以公開方式在臉書上發表原告穿 著鄒服之照片,並以「這位男人的殺手,已有多少男人毀在 他手裡,你這個惡魔,等著瞧…沒大沒小,戶籍又不在阿里 山,還在那裡撒野,你以為我們會放過你嗎?竟敢辱罵議員



…長的如此醜八怪,還敢穿鄒服,你不配穿鄒服…」(下稱 系爭文字)等文字公然侮辱原告,被告上開舉措經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鈞院判決被告犯公然 侮辱罪確定在案。原告本身係三高患者,常有失眠症狀,復 受被告上開公然侮辱,加劇身心受創之程度,原告身為老師 ,人格尊嚴及名譽受損嚴重,身心均痛苦異常,爰請求被告 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並登報公開向 原告道歉以回復名譽等語。嗣後原告改以要求被告應以臉書 附加原告照片向原告致歉,並應在有第三人在場時,當面以 原告所擬具如附件所示內容向原告致歉,並錄影存證。㈡、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5 萬元; 被告應當面向原告道 歉,且須第三人在場,以公開錄影方式彰顯被告之誠意。並 於被告之臉書公開向原告致歉,以回復名譽。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係嘉義縣議員侯選人石信忠之支持者,因不滿原告在其 個人臉書上批評何信忠,始以暱稱「莊繁漪」在臉書上發表 「這位男人的殺手,已有多少男人毀在他手裡,你這個惡魔 ,等著瞧…沒大沒小,戶籍又不在阿里山,還在那裡撒野, 你以為我們會放過你嗎?竟敢辱罵議員…長得如此醜八怪, 還敢穿鄒服,你不配穿鄒服…」等文字,此乃選舉期間各自 護其主之行為,難認因而有致原告受何名譽損害,況上開行 為業經鈞院以108 年度嘉原簡字第8 號判決被告有罪確定, 並遭處罰金8,000 元,被告顯已受相當之處罰。故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原告5 萬元,並公開登報道歉顯屬過度之請求,而 不符合比例原則。另被告僅高中畢業學歷,已婚育有1 女, 前於107 年12月1 日因左側遠端肱骨骨折,目前術後尚在追 蹤治療而無業,被告受傷前每月收入僅約2 萬元,被告之夫 即訴外人方毓勳又患有急性胰臟炎、肝硬化、發燒疑腹腔內 感染、糖尿病及痛風性關節炎等病,於裁判賠償金額時可以 考量上情,酌量從輕判決。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被告於107 年11月24日以暱稱「莊繁漪」在臉書社群軟體上 張貼原告之照片,並刊登「等著瞧…沒大沒小,戶籍又不在 阿里山,還在那裡撒野,你以為我們會放過你嗎?竟敢辱罵 議員…長得如此醜八怪,還敢穿鄒服,你不配穿鄒服…」等 文字,原告因而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經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70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復經本院以108 年度嘉原簡字第8 號判決「被告犯公 然侮辱罪,處罰金8,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



1 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原告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7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見本院 卷第63頁)、被告之臉書頁面截圖(見本院卷第65-85 頁) 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訛,此部分事實堪 信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前揭公然侮辱行為受有精神上痛苦,應由 被告賠償非財產損害5 萬元,及以如聲明所示之方式向原 告道歉等語,但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故本件 應審酌者厥為:
㈠系爭言論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㈡賠償金額若干始為適 當?㈢原告請求被告以聲明所示之方式道歉是否為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 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 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 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 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經查,本件被告確於前揭時間、地點在臉書以公開 方式張貼系爭文字,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在不特定人可得 瀏覽之臉書公開頁面上,張貼系爭文字,又系爭文字內容顯 有輕蔑、羞辱原告人格之意,客觀上足使他人對原告之社會 評價有所貶損,揆諸前揭說明,確已屬損及原告名譽,至被 告雖辯稱此乃選舉期間各自護其主之行為,難認因而有致原 告受何名譽損害云云,惟系爭文字顯然係針對原告個人,而 與選舉期間中對各自所支持之候選人表達正反意見之情形有 間,被告所辯,尚無足採。是被告前揭張貼系爭文字之行為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損害賠 償責任。
㈡、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應以2萬5千元為適當: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 法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 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 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 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可



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二專畢業,106 年度之所得為16,4 00元,查無其他動產、不動產財產資料,107 年度則查無所 得;被告國中畢業,106 年度查無所得,但查有房屋1 棟、 土地5 塊、汽車3 部等不動產、動產財產資料,財產總額為 3,542,310 元,107 年度則除前開不動產、動產外,尚有15 5,247 元之所得,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兩造財產申報資料及 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本院斟酌兩造資力及原告所受損害之 程度,認原告請求5 萬元顯有過高,應以2 萬5 千元為適當 之金額。
㈢、原告回復名譽之方法應以主文所示之道歉方式為適當: 按名譽權被侵害者,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被 害人除金錢賠償外,雖亦得請求法院為回復其名譽之處分, 惟其方式及內容須適當而後可。倘法院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 輕重及當事人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狀況,認為須由加 害人負擔費用刊登道歉啟事時,其所刊登之內容應限於回復 被害人名譽之必要範圍內,始可謂為適當之處分,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66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於 前揭時間、地點在社群網站臉書以公開方式張貼系爭文字之 行為,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使原告之人格受損,原告 自得請求依上述規定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關 於回復名譽之方式,本院斟酌被告係以社群網站臉書為侵權 行為之事實,其接收資訊、閱覽系爭文字之直接對象即為社 群網站臉書之使用者,故使被告同樣於臉書上張貼原告所提 出之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內容(見本院卷第99頁),應已足使 原告回復名譽,而屬於適當之回復原告名譽之方式,故本院 認原告所聲明之「被告應當面向原告道歉,且須第三人在 場,以公開錄影方式彰顯被告之誠意。」部分,未能使不特 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非屬適當而必要之處分,不應准許。 是本院認主文所示之道歉行為,屬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且必 要之處分,應予准許。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 萬5 千元,及請求被告為主文所示之道歉行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即屬無據,應予駁回。經核原告勝訴部分 中主文第1 項,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附件:道歉內容
本人莊蕷耘(化名莊繁漪)於107 年11月24日至27日共四日於臉書以公開方式對鄒族媳婦何佩玲鄒名:白芷)以不當之文字「你是男人的殺手、已有多少男人毀在你手裡、你這個惡魔我們不會放過你... 」等文字並刊登白芷小姐之照片,實已造成白芷小姐之女性尊嚴之損害,在此向白芷小姐公開道歉,以表達本人之無知,並端正白芷小姐非文字之所述,以後亦謹言慎行不再犯此類不當之言論,在此向白芷小姐表達萬分之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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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