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0號
CYDV,108,訴,170,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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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號
原   告 賴禮卿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被   告 賴曜朋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代理人  林淑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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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