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號
原 告 賴禮卿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被 告 賴曜朋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代理人 林淑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