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01號
CYDV,108,補,401,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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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蔡志國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翁千惠律師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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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