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94號
CYDV,108,補,394,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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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邱永和 
被   告 邱太良 
      邱茂盛 
      邱元洪 
      邱金成 
      邱川流 
      邱文斌 
      邱俊銘 
      邱泰元 

      邱有利 
      邱有福 
      邱經緯 
      邱敬能 
      邱敬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4,858 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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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