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陳璽文
被 告 劉嘉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0,000 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