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姚維仁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被 告 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植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16,6
6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7,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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