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68號
CYDV,108,補,368,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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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姚維仁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被   告 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植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16,6
6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7,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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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