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68號
CYDV,108,補,268,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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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蔡宜青 
訴訟代理人 蔡宜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陳樓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被告即執行債權人唐陳樓就蔡永之嘉義縣○○鄉○
○村○○0 ○0 號內之動產(即型號bobcat753 推土機、GENE02
5 堆高機各一台),以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8932 號損害賠償
執行在案。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
而非該第三人主張此項異議權基礎之所有權,是應以第三人提起
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
述執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數額為新台幣(下同)292,49
7 元,亦即,本件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為執行債權
人拍賣上開抵押物所可能獲償之數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92,4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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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