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郭松連
代 理 人 王文哲
相 對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事停止強制執行狀影本之記載。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執行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甚明。次按有回復原狀 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 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 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 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以,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確實擔保以裁定停止 強制執行,應以有提起上開各類型之訴訟為其前提要件。若 未提起上開各類之訴訟或所提起之訴並不合法時,即不符合 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其聲請自不合法,而應予駁回。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於民國107 年2 月1 日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06 號民事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05 號民事確 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聲請人郭松連拆除 嘉義縣○○鄉○○○段0 ○00地號的地上建物,並返還所占 用部分的土地,及按月給付相對人自105 年11月1 日起至返 還土地之日止,每月新臺幣841 元之不當得利金額,經本院 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4766號拆屋交地執行等事件受理在案, 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人聲請 停止強制執行所執理由係認其已提起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云 云,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並無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回復原 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 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 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而繫屬本院之紀錄,此有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3 份附卷可參,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 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不符。況聲請人縱提起確認 地上權存在之訴,亦與上開強制執行法所規定停止執行之事
由並不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不合,不應 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