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27號
CYDV,108,抗,27,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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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7號
抗 告 人 吳玉成 
相 對 人 黃國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民國108 年8 月23日所為108 年度司票字第1018號裁定而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 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亦有明文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 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 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本件抗告人並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爰依前開法律規定,定 期間命抗告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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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