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426號
CYDV,108,司促,9426,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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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依紋 
債 務 人 陳品予即陳佩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9,980元,及其中76
  ,123元自民國94年10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
  .71%計算之利息,與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暨94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期,
  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當月計收逾期
  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 元
  ,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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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