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告 方林鳳鸞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洪建明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吳惠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方林鳳鑾」之記載,應更正為「方林鳳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