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89號
108年度訴字第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凱倫
選任辯護人 洪偉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3659號),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5939號)及聲
請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6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凱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犯 罪 事 實
一、郭凱倫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禁止販 賣或持有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 之交易時間、手機門號、交易對象聯繫後,於附表編號一至 十三所示之交易地點、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予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交易對象。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分局移送後偵查起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規定甚明。查被告郭凱倫、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就以下本 判決引用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字第389號卷 第40頁、第120頁,訴字第557號卷第65頁、第90頁),本院 審酌卷附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 ,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因而均具證據能 力。至其餘憑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 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 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行,業據被告郭凱倫於偵查及本院均坦承不諱(見偵 字第5939號卷第267頁,訴字第557號卷第63頁至第64頁、第
90頁至第91頁;偵字第3695號卷第87頁至第89頁,訴字第38 9號卷第39頁、第120頁),核與證人即附表編號一、二所示 購毒者王忠正於警偵中證述(見偵字第3659號卷第13頁至第 16頁、第87頁、第88頁)、證人即附表編號三至十三所示購 毒者陳聖昊於警偵中證述(見偵字第5935號卷第25頁至第32 頁、第175頁至第178頁、第265頁至第267頁)相符,此外復 有被告與購毒者王忠正LINE的對話紀錄(見偵字第3659號卷 第65頁)及附表編號三至十三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均 詳附表編號三至十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所持門號欄) 、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及偵辦毒品案件照片6幀(見偵字第5939 號卷第警卷第119頁至第134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上開事實均可認定。
二、我國查緝毒品交易之執法甚嚴,對於販賣毒品罪科以重度刑 責。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 定價格,且容易分裝、增減份量,而買賣之價格,可能隨時 依交易雙方關係之深淺、購毒者之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 認知、毒品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毒者被查獲後 供出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 論,從而販賣之利得,除被告就販賣之價量俱臻明確供述外 ,委難察得實情,然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 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 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 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 危害性,行為人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證 人、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衡諸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量微價高,且為政府查緝之違禁物,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屬重罪,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被 他人供出來源或遭檢警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價供應無何交情 可言之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 廉,或以同一價格販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有從中賺取買 賣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本案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供承: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均 有賺100至200元供自己施用毒品費用等語(見訴字第557號 卷第63頁至第64頁;訴字第389號卷第39頁),則既販賣甲 基安非他命並收取代價而獲取量差,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具 有營利之意圖應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均應 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為均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附 表編號一至十三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所持有甲基安非他 命行為,各為販賣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 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亦殊,均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4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6年9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一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且前 案與本案雖分為施用毒品及販賣毒品,但均為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之案件,足見被告有特別惡性,依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無期徒刑部 分不得加重)。
(二)再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坦承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 示犯行一情,業如上述,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項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至辯護人辯護稱:被告於 偵查中有供出上游因而查獲上游趙柏勝等語(見訴字第389 號卷第115頁),然本件之所以查獲上游趙柏勝,係因檢警 早已於107年3月、6月就分別對被告郭凱倫及證人陳聖昊進 行監聽,而得知被告郭凱倫之上游為綽號「江獎」之人,而 於108年8月1日進行毒品專案由另名藥腳處得知綽號「江獎 」之人即為趙柏勝,方於108年8月7日借提被告郭凱倫確認 ,嗣後上游趙柏勝亦坦承也販賣毒品與被告郭凱倫一情,此 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被告郭凱倫108年8月 7日警詢筆錄及上游趙柏勝108年8月19日調查筆錄在卷可憑 (見訴字第389號卷第149頁至第163頁),是辯護人此部分 辯護尚難採信。
(三)爰依被告陳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見訴字第389號卷第9頁至第17頁、第53頁、第 121頁)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1名子女、 平時與太太及小孩同住、從事鐵工、家境普通、前有多次施 用毒品前科之素行,販賣毒品係為獲取自行施用之毒品之動 機目的,然被告無視毒品對於健康之戕害及國家杜絕毒品犯 罪之禁令,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衡量各次所販賣之數量、並念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各依被告販賣毒品次數、人數定應執行刑。(四)關於沒收部分:
1、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二各次販賣毒品實際收取之款項,係 被告販毒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各該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編號十三部分,被告自承尚未 收取價金(見訴字第577號卷第29頁),此部分爰不宣告沒 收。
2、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枚)1支,為 被告所有,係用於附表所有犯行使用一情,業據被告自承在 卷(見訴字第389號卷第40頁、訴字第557號卷6頁),就販 賣毒品部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至其餘3支扣案手機、新臺幣2,900元及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與本案無關之情,亦據被告自承在卷(見訴字第557號 卷第64頁),爰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明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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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販賣時間、地點、對象、金額(新台幣)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罪刑 │
├──┼───────────────────┼────────────────────────┼───────────────┤
│1 │郭凱倫持用門號0000000000與王忠正以LINE│無 │郭凱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聯繫後,於108年2月25日22時許,在嘉義市│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毒│
│ │吳鳳南路529號全聯福利中心前,以2,000元│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王忠正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門號○九二二│
│ │ │ │六三三五五五號手機壹支(含SIM卡│
│ │ │ │壹枚)沒收。 │
├──┼───────────────────┼────────────────────────┼───────────────┤
│2 │郭凱倫持用門號0000000000與王忠正以LINE│LINE內容詳見偵字第3659號卷第65頁 │郭凱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聯繫後,於108年3月5日20時40分許,在嘉 │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毒│
│ │義市○○○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前,以2,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000元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王│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忠正。 │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門號○九二二│
│ │ │ │六三三五五五號手機壹支(含SIM卡│
│ │ │ │壹枚)沒收。 │
├──┼───────────────────┼────────────────────────┼───────────────┤
│3 │郭凱倫持用門號0000000000與陳聖昊持用之│受監察人A:0000000000[郭凱倫] │郭凱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7年11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陳聖昊]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毒│
│ │月13日0時30分許,在郭凱倫嘉義市吳鳳南 │107/11/12 23:43:52(受話)(偵字第5359號卷p43)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路571號之住處,以2,000元販賣第二級毒品│A:安那?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陳聖昊。 │B:你在家?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門號○九二二│
│ │ │A:嘿啊。 │六三三五五五號手機壹支(含SIM卡│
│ │ │B:好啦,等一下過去,我剛下班而已,好不好? │壹枚)沒收。 │
│ │ │A:嗯。 │ │
│ │ │B :好啦好啦。 │ │
│ │ │ │ │
├──┼───────────────────┼────────────────────────┼───────────────┤
│4 │郭凱倫持用門號0000000000與陳聖昊持用之│受監察人A:0000000000[郭凱倫] │郭凱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7年11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陳聖昊]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毒│
│ │月30日2時許,在郭凱倫嘉義市吳鳳南路571│107/11/29 22:18:29(受話)(偵字第5359號卷p43)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號之住處,以2,000元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A:安那?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安非他命1包予陳聖昊。 │B:你在哪?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門號○九二二│
│ │ │A:沒啊! │六三三五五五號手機壹支(含SIM卡│
│ │ │B:我過去找你。 │壹枚)沒收。 │
│ │ │A:要幹嘛? │ │
│ │ │B:沒啊,不夠啦。 │ │
│ │ │A:好啦好啦。 │ │
│ │ │107/11/29 23:53:29(受話)(偵字第5359號卷p43) │ │
│ │ │B發話,A未接聽。 │ │
│ │ │107/11/30 01:29:19(受話)(偵字第5359號卷p44) │ │
│ │ │B:忙完了沒? │ │
│ │ │A:還沒啊? │ │
│ │ │B:還在那邊等? │ │
│ │ │A:蛤? │ │
│ │ │B:你還在那邊哦? │ │
│ │ │A:嘿啊,安那? │ │
│ │ │B:我可以過去嗎? │ │
│ │ │A:什麼? │ │
│ │ │B:我可以過去嗎? │ │
│ │ │A:來就來阿! │ │
│ │ │B:我知道啊!吼? │ │
│ │ │A:安那? │ │
│ │ │B:我可以過去嗎? │ │
│ │ │A:隨便你啊,我等等要回去了。 │ │
│ │ │B:你等一下要回去了哦? │ │
│ │ │A:嘿啊,我明天要上班。 │ │
│ │ │B:好啦好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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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郭凱倫持用門號0000000000與陳聖昊持用之│受監察人A:0000000000[郭凱倫] │郭凱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7年12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陳聖昊]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毒│
│ │月8日1時30分許,在郭凱倫嘉義市吳鳳南路│107/12/08 00:11:23(受話)(偵字第5359號卷p44)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571號之住處,以2,000元販賣第二級毒品甲│B發話,A未接聽。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基安非他命1包予陳聖昊。 │107/12/08 00:33:26(發話)(偵字第5359號卷p45)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門號○九二二│
│ │ │B:喂。 │六三三五五五號手機壹支(含SIM卡│
│ │ │A:嘿,安那? │壹枚)沒收。 │
│ │ │B:剛剛在忙哦? │ │
│ │ │A:剛剛在忙啊! │ │
│ │ │B:現在過去會太晚嗎? │ │
│ │ │A:不會啦。 │ │
│ │ │B:哦,好啊。 │ │
│ │ │A:好啦好啦。 │ │
│ │ │B:現在過去啊。 │ │
│ │ │A:不要過來了哦? │ │
│ │ │B:你娘勒! │ │
│ │ │A:好啦好啦,再見。 │ │
├──┼───────────────────┼────────────────────────┼───────────────┤
│6 │郭凱倫持用門號0000000000與陳聖昊持用之│受監察人A:0000000000[郭凱倫] │郭凱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7年12 │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陳聖昊] │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毒│
│ │月11日2時30分許,在郭凱倫嘉義市吳鳳南 │107/12/11 01:34:06(受話)(偵字第5359號卷p45)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路571號之住處,以1,000元販賣第二級毒品│A:安那啊?安那?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陳聖昊。 │B:可以過去嗎?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門號○九二二│
│ │ │A:隨便你啦!你是在煩哦!亂3小。 │六三三五五五號手機壹支(含SIM卡│
│ │ │B:沒啊,怕你忙咩,問你一下! │壹枚)沒收。 │
│ │ │A:是沒有啦,沒什麼忙! │ │
│ │ │B:好啦。 │ │
│ │ │A:嗯。 │ │
├──┼───────────────────┼────────────────────────┼───────────────┤
│7 │郭凱倫持用門號0000000000與陳聖昊持用之│受監察人A:0000000000[郭凱倫] │郭凱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8年1月│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陳聖昊]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毒│
│ │2日8時許,在郭凱倫嘉義市○○○路000號 │108/01/02 00:02:01(受話)(偵字第5359號卷p46) │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住處,以4,000元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A:喂。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他命1包予陳聖昊。 │B:我等等過去找你…找你一下嘿。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門號○九二二│
│ │ │A:要幹嘛? │六三三五五五號手機壹支(含SIM卡│
│ │ │B:沒阿,有工作要跟你說。 │壹枚)沒收。 │
│ │ │A:有工作要跟我說? │ │
│ │ │B:嘿啊。 │ │
│ │ │A:好啊,你在哪裡啊? │ │
│ │ │B:我現在在文化路的廁所大便。 │ │
│ │ │A:文化路的廁所? │ │
│ │ │B:嘿啊。 │ │
│ │ │A:看你娘勒,好啦好啦! │ │
│ │ │B:我就沒有辦法忍到你那邊咩。 │ │
│ │ │A:好啦好啦。 │ │
│ │ │108/01/02 06:54:31(受話)(偵字第5359號卷p47) │ │
│ │ │A:安那? │ │
│ │ │B:你回來了嗎? │ │
│ │ │A:回來了阿。 │ │
│ │ │B:你有過去哦? │ │
│ │ │A:有阿,安那? │ │
│ │ │B:阿和你說的一樣哦? │ │
│ │ │A:什麼東西? │ │
│ │ │B:唉…。 │ │
│ │ │A:價格哦? │ │
│ │ │B:嘿,還有跟那個…。 │ │
│ │ │A:沒有啊。 │ │
│ │ │B:是哦。 │ │
│ │ │A:沒啊,我只有放一個椅子而已。 │ │
│ │ │B:哦,聽懂了。啊… 價格也一樣就對了。 │ │
│ │ │A:嗯…。 │ │
│ │ │B:阿…他那邊剩多還剩少? │ │
│ │ │A:我不知道內!現在好像沒有吧!不然怎麼可能不夠!│ │
│ │ │B:是哦。 │ │
│ │ │A:嘿啊,應該晚一點吧! │ │
│ │ │B:應該賺夠了。 │ │
│ │ │A:你沒去哦?你沒去找他哦? │ │
│ │ │B:他有密我!我那時候想說你先過去。啊我這邊就跟 │ │
│ │ │ 你說那個嘛!要和你現在買一樣的。嘿啊,就也沒用│ │
│ │ │ 啊。 │ │
│ │ │A:嗯嗯。 │ │
│ │ │B:對啊! │ │
│ │ │A:他說今天才要...那種其他的要找我。他可能今天還 │ │
│ │ │ 會去找。 │ │
│ │ │B:不夠應付就對了? │ │
│ │ │A:嘿啊。 │ │
│ │ │B:哦...他今天還要去找就對了? │ │
│ │ │A:應該是啦。 │ │
│ │ │B:因為我打給他他都沒有接,他只有密我而已。 │ │
│ │ │A:應該是在睡了吧? │ │
│ │ │B:你去他有NO小NO小嗎(指吸毒後的神志不清、飄飄然 │ │
│ │ │ 的感覺)? │ │
│ │ │A:沒有勒。 │ │
│ │ │B:應該在忙,要不然就等晚上再說了。 │ │
│ │ │A:好啦好啦。 │ │
├──┼───────────────────┼────────────────────────┼───────────────┤
│8 │郭凱倫持用門號0000000000與陳聖昊持用之│受監察人A:0000000000[郭凱倫] │郭凱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8年1月│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陳聖昊]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毒│
│ │30日0時許,在郭凱倫嘉義市○○○路000號│108/01/29 20:45:16(受話)(偵字第5359號卷p47) │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住處,以4,000元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B發話,A未接聽。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他命1包予陳聖昊。 │108/01/29 20:51:08(發話)(偵字第5359號卷p48)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門號○九二二│
│ │ │A:你等等繞一圈再自己上來就好了。 │六三三五五五號手機壹支(含SIM卡│
│ │ │B:好啦好啦,了解。 │壹枚)沒收。 │
├──┼───────────────────┼────────────────────────┼───────────────┤
│9 │郭凱倫持用門號0000000000與陳聖昊持用之│受監察人A:0000000000[郭凱倫] │郭凱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8年4月│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陳聖昊]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毒│
│ │16日14時30分許,在郭凱倫嘉義市吳鳳南路│108/04/16 11:53:35(發話)(偵字第5359號卷p52) │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571號之住處,以4,000元販賣第二級毒品甲│B:喂。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基安非他命1包予陳聖昊。 │A:你在幹嘛。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門號○九二二│
│ │ │B:在家啊! │六三三五五五號手機壹支(含SIM卡│
│ │ │A:我去找你嘿! │壹枚)沒收。 │
│ │ │B:什麼時候到? │ │
│ │ │A:我現在人在斗六。 │ │
│ │ │B:那你要晚一點。 │ │
│ │ │A:你要出去哦? │ │
│ │ │B:嘿啊,我要載我兒子。 │ │
│ │ │A:差不多幾點? │ │
│ │ │B:一點多啦,一點左右。 │ │
│ │ │A:—點多嗎? │ │
│ │ │B:嘿。 │ │
│ │ │A:OK! │ │
│ │ │108/04/16 12:55:59(發話)(偵字第5359號卷p53) │ │
│ │ │B發話,A未接聽。 │ │
│ │ │108/04/16 13:09:06(發話)(偵字第5359號卷p53) │ │
│ │ │A:你到了沒? │ │
│ │ │B:在家了啊 │ │
│ │ │A:哦,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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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郭凱倫持用門號0000000000與陳聖昊持用之│受監察人A:0000000000[郭凱倫] │郭凱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8年4月│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陳聖昊]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毒│
│ │25日17時許,在郭凱倫嘉義市吳鳳南路571 │108/04/25 13:24:51(發話)(偵字第5359號卷p53) │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號之住處,以4,000元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B:喂。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安非他命1包予陳聖昊。 │A:你在幹嘛?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門號○九二二│
│ │ │B:上班啊! │六三三五五五號手機壹支(含SIM卡│
│ │ │A:靠邀,我現在要從新竹下去找你哦。 │壹枚)沒收。 │
│ │ │B:你什麼時候會到阿? │ │
│ │ │A:應該兩個小時左右吧! │ │
│ │ │B:哦,好啦好啦。 │ │
│ │ │108/04/25 16:08:54(發話)(偵字第5359號卷p53) │ │
│ │ │B:喂。 │ │
│ │ │A:我要下中埔交流道囉。 │ │
│ │ │B:哦,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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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郭凱倫持用門號0000000000與陳聖昊持用之│受監察人A:0000000000[郭凱倫] │郭凱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8年5月│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陳聖昊]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毒│
│ │8日0時10分許,在郭凱倫嘉義市吳鳳南路57│108/05/07 22:19:21(發話)(偵字第5359號卷p53) │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號之住處,以4,000元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A:喂,等我哦,我現在下去哦。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安非他命1包予陳聖昊。 │B:什麼啦!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門號○九二二│
│ │ │A:我現在下去啦,你等我啦。 │六三三五五五號手機壹支(含SIM卡│
│ │ │B:再見。 │壹枚)沒收。 │
│ │ │A:哦,什麼再見,說正經的啦。 │ │
│ │ │B:嘿啊! │ │
│ │ │A:等我嘿! │ │
│ │ │B:多久會到? │ │
│ │ │A:最少也要一個半小時。 │ │
│ │ │B:哦,是哦,好啦。 │ │
│ │ │A:好不好啦? │ │
│ │ │B:好啊。 │ │
│ │ │A:哦,好好好。 │ │
│ │ │B:你都在說了 │ │
│ │ │A:好,那我出發。 │ │
│ │ │108/05/08 00:04:00(發話)(偵字第5359號卷p53) │ │
│ │ │A:喂。 │ │
│ │ │B:嘿。 │ │
│ │ │A:下交流道了哦。 │ │
│ │ │B:哦。 │ │
│ │ │A:哦3小啦,快到了啦! │ │
│ │ │B:不就很嗆? │ │
│ │ │A:哦,你娘勒,整路一直飆。 │ │
│ │ │B:我又沒叫你飆,開慢一點就好了啊。 │ │
│ │ │A:什麼? │ │
│ │ │B:開慢一點就好。 │ │
│ │ │A:什麼慢一點就好? │ │
│ │ │B:見面再說啦,幹! │ │
│ │ │A:好啦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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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郭凱倫持用門號0000000000與陳聖昊持用之│受監察人A:0000000000[郭凱倫] │郭凱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8年5月│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陳聖昊]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毒│
│ │16日23時許,在郭凱倫嘉義市吳鳳南路571 │108/05/16 22:23:00(發話)(偵字第5359號卷p54) │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號之住處,以4,000元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B:安那?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安非他命1包予陳聖昊。 │A:你在幹嘛? │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門號○九二二│
│ │ │B:沒啊,看電視啊! │六三三五五五號手機壹支(含SIM卡│
│ │ │A:等等可以去找你嗎? │壹枚)沒收。 │
│ │ │B:要幹嘛?都可以啊,你爽就好,幹嘛問我。 │ │
│ │ │A:你要吃東西嗎? │ │
│ │ │B:不要。 │ │
│ │ │A:好啦好啦,我東西吃一吃就過去啦。好不好? │ │
│ │ │B:好啦 好啦,掛掉啦,這個講不清楚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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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郭凱倫持用門號0000000000與陳聖昊持用之│受監察人A:0000000000[郭凱倫] │郭凱倫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於108年5月│非監察號碼(B):0000000000 [陳聖昊]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
│ │25日17時30分許,在郭凱倫嘉義市吳鳳南路│108/05/25 02:03:21(發話)(偵字第5359號卷p54) │九二二六三三五五五號手機壹支( │
│ │571號之住處,以4,000元販賣第二級毒品甲│B:喂。 │含SIM卡壹枚)沒收。 │
│ │基安非他命1包予陳聖昊。 │A:你在幹嘛? │ │
│ │ │B:工作啊? │ │
│ │ │A:蛤? │ │
│ │ │B:做工作啦,怎樣? │ │
│ │ │A:我過去找你哦? │ │
│ │ │B:麥啦! │ │
│ │ │A:好啦,過去再說啦。 │ │
│ │ │B:沒有啦! │ │
│ │ │A:蛤? │ │
│ │ │B:我這裡沒有那個了啦。 │ │
│ │ │A:啊…那個勒? │ │
│ │ │B:沒了啊! │ │
│ │ │A:完全? │ │
│ │ │B:嘿啊,你就不要來了啊!我在等他! │ │
│ │ │A:我知道啊!他說他要出去。 │ │
│ │ │B:還在等啊,還沒來。 │ │
│ │ │A:不然你等啊。 │ │
│ │ │B:好啦好啦。 │ │
│ │ │A:可以過去嗎? │ │
│ │ │B:隨便你,你爽就好,我要做工作。 │ │
│ │ │108/05/25 11:32:18(發話)(偵字第5359號卷p54) │ │
│ │ │B發話,A未接聽。 │ │
│ │ │108/05/25 11:48:28(發話)(偵字第5359號卷p54) │ │
│ │ │B發話,A未接聽。 │ │
│ │ │108/05/25 13:05:23(發話)(偵字第5359號卷p54) │ │
│ │ │B發話,A未接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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