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惠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8年度執字第1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惠倫所犯如附表所示貳拾參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惠倫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