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8年度,32號
CYDM,108,智簡,32,2019092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振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撤緩偵字第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振輝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耳環貳對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 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商標係具有辨識商品來源 功用,卻未能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非法販賣仿冒瑞士商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商標權之商品,混 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商標權人正牌商品信譽 ,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損及臺灣之國際形象,其所為實有 不該;兼衡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市場擺攤為 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之耳環2對,為侵害商標權之物 ,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撤緩偵字第60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鍾振輝明知「雙C」之商標圖樣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 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為該 公司在項鍊、戒指及耳環等商品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商 標註冊/審定號數為00000000號,專用期間至民國107年3月 31日為止),現仍在專用期間。而鍾振輝亦明知其於107年1 、2月間某日,在網路直播購物平台,以每對新臺幣(下同 )40元所購買,其上標示「雙C」圖樣之耳環2對,為未得上 述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各該註冊商標圖 樣之仿冒商品,然其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犯 意,於107年3月12日,在其於嘉義市○區○○路00號所經營 之攤位內,將仿冒上開商標之耳環2對公開陳列販賣。嗣警 於107年3月12日10時25分許,在上址當場獲,並扣得仿冒之 雙C耳環2對。
證據並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振輝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陳報 狀1份、授權委任狀1份、鑑定證明書1份、送驗同意書1份、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份、嘉義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1 份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 品收據各1份、採證照片4張在卷可稽,及仿冒之雙C耳環2 對扣案足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1/1頁


參考資料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