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瓊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018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
易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瓊惠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陳瓊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又被 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嘉簡字第1336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5 月30日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 之情形,於累犯規定修正前,法院仍應依該解釋意旨就個案 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茲考量被告前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 判處徒刑確定並入監執行完畢,又再犯同罪質之本案,足見 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主觀惡性非輕。是本院認依本案情 節,依累犯加重其最低本刑,並無致其所受刑罰超過罪責之 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戶籍資料、前案 紀錄及告訴人蔡陳美珠之陳述等,審酌被告除上述構成累犯 要件之犯罪前科,為免重複評價,不予審酌外,前已因多次 竊盜、毒品等犯罪紀錄,素行不佳;為圖己利,徒手竊取告 訴人機車之犯罪動機、手段;本案所竊機車之價值;已坦承 犯行,並自行將竊得機車歸還之犯後態度;自陳高職畢業之 教育程度(惟戶籍資料顯示為國中畢業),無業,經濟勉持 之家庭生活狀況;告訴人於警詢中曾表示不願提告之意見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至被告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1 部,經被 告於警方通知後自行歸還告訴人,業據被告及告訴人於警詢
中陳述一致,復有告訴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 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川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6018號
被 告 陳瓊惠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0鄰○○街0
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瓊惠曾犯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11月3 日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3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 4年5月30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08年6月30日中午12 時55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街000號前,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蔡陳美珠停放於路旁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除之際而竊取
之,得手後,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經蔡陳美珠發現遭 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瓊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蔡陳美珠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嘉義縣警察 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柳林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及監視 錄影擷取照片等在卷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 志 川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龔 玥 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