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7號
NTDV,108,重訴,37,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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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富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春霖 
被   告 昇格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鑽昆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 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10條第1 項亦有明文。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 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 請求權亦屬之,請求辦理分割亦應屬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請求被告將彰化縣○○鄉○○段00 0 ○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溪頭段79-1、79-2建號之建物及其 上廠房設備所有權登記( 下稱系爭房地) 返還原告,並主張 雙方為借名登記關係,故被告應返還上開土地及建物。是以 ,就系爭房地部分,原告遂終止與被告間之借名登記關係, 依民法第179 條或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所 有權予原告。原告既以民法第767 條物上請求權為其訴訟標 的,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系爭土地所在地即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為專屬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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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格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