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8號
NTDV,108,訴,98,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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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訴字第98號
原   告 田明忠 
      田志平 
      許明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
      蔡梓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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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