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39號
NTDV,108,家救,39,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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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杜氏蘭 




相 對 人 洪朝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 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杜氏蘭與相對人洪朝祿間請求離婚事 件(本院108年度司家調字第228),聲請人因無資力,係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根據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 ,准予提供律師代理訴訟之法律扶助個案,為此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 單、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各1件以為釋明,並經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家調字第228號離婚等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 ,聲請人訴請離婚之主張,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 律扶助之事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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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