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736號
NTDV,108,司促,5736,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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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益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
  拾壹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
  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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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