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謝育哲
債 務 人 邱敏惠
債 務 人 謝明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育哲於民國(下同)99年就讀國立聯合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邱敏惠、謝明峻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85,430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3年07月01日)一
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年06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98,79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違約金,迭經催討
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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