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347號
NTDV,108,司促,5347,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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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黃瀞儀即梁黃瀞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叁佰柒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黃瀞儀即梁黃瀞儀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
    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
    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
    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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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