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735號
NTDV,108,司促,4735,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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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原菖即曹如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
  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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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