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原菖即曹如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
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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