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11號
NTDV,108,司促,4411,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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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沂霖 

法定代理人 蔡毓彬 

      潘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零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利
  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因本件債務人係未成年人,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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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