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642號
NTDM,108,聲,642,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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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震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震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震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聲請書誤 載為「判處」,應予更正)及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 8 年9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3810 號函(聲請書漏載 函號,應予補充)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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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