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252號
NTDM,108,審訴,252,2019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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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顯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8 年8 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審訴字第25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提起上訴,應以 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 第35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 ,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 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 訴,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 項、第3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在監獄或看守所 ,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 故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最 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參照)。再按期間之計算, 依民法之規定;又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 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 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刑事訴訟法第65條、民法 第122 條定有明文。再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廖顯朗(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以108 年度審訴字 第252 號判決在案,並將判決正本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 獄南投分監監所長官送達於上訴人,並由上訴人於同年9 月 4 日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3 頁),是前開判決正本應於同日即生送達效力。倘上訴人對 不服前開判決,自應於該判決正本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08 年9 月5 日)起算10日(於同年9 月14日),且因遇週六假 日而順延至週一即同年月16日前提出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0 8 年9 月17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監所長官 提出上訴,並於同年月18日轉送至本院,有該上訴狀上所蓋



南投看守所收容人書狀核轉章收件、登記、本院收文戳章可 憑。是上訴人所為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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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