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218號
TNEV,108,南簡補,218,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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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18號
原   告 王偉誠 


被   告 劉宗芸 
      陳金菊 

訴訟代理人 吳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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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