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213號
TNEV,108,南簡補,213,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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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江春霞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真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至
被告名下,並給付車輛積欠之稅款及罰單新臺幣(下同)126,48
0元,揆諸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金額應為合併計算。
原告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
之客觀利益即該車輛之價值定之。依原告陳報狀檢附之二手車廣
告頁所示,同廠牌同年份之車輛於二手車市場價格為68,000元,
是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000元。原告聲明第二項係請
求被告給付車輛積欠之稅款及罰單126,48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126,48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4,480元(計算
式:68,000元+126,480元=194,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設臺南
市○○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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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