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黃林月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忠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