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8年度,663號
TNEV,108,南簡,663,2019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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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663號
上 訴 人 高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費鴻爵  

被 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及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8 年8 月6 日送達於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故上訴期間自判決書送達後之翌 日起算20日,應於108 年8 月26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同年 月27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稽,已逾 上訴期間,是依首開說明,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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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