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8年度,1031號
TNEV,108,南簡,1031,201909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0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正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 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17637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089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併附繳款紀錄) ,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