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吳宸禎
上列原告對被告林宗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5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