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8年度,205號
TNEV,108,南小補,205,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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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吳宸禎 


上列原告對被告林宗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5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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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