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8年度,2077號
TNEV,108,南小,2077,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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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07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仁炳
訴訟代理人 李桂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彩霞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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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