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98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被 告 楊景榮(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所明定。準此,原告起訴時,倘以已 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 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原告以楊景榮為被告,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提起本件訴訟 ,然被告楊景榮於起訴前之107 年10月27日辭世,有民事起 訴狀暨本院收狀戳章、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故原告 起訴時以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楊景榮為被告,顯欠缺訴 訟之合法要件,且無從命為補正,應逕予裁定駁回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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