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8年度南秩字第107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林子文
陳竹林
杜育任
薛翔蔚
高煜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8月28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08041329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子文、陳竹林、杜育任、薛翔蔚、高煜勛加暴行於人,各處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子文、陳竹林、杜育任、薛翔蔚、高煜勛於下列 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108年7月30日4時2分許。
⑵地點:台南市○○區○○街00號前。
⑶行為:加暴行於人(因細故毆打王定庠、呂承懋)。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林子文、陳竹林、杜育任及高煜勛 稱於衝突過程中有推擠王定庠及呂承懋,薛翔蔚稱有出手 徒手毆打對方。)
⑵被害人王定庠、呂承懋之警詢筆錄及呂承懋之診斷證明書 。
⑶現場照片。
三、按被移送人在前開時、地加暴行於人,該地點係屬公共場所 ,被移送人之行為對於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自造成相當程度 之危害,故有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予以處罰之必
要。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