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53號
TPBA,108,訴,53,2019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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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楊朝榮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有關都市計畫
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3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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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